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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间”开启:代表委员聚焦持续扩大品种供给等热点议题

作者:admin   日期:2021-03-04   浏览:302次

  来源:期货日报

  今年“两会时间”即将正式开启。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将分别于3月5日和3月4日在北京开幕。

  在3月3日下午举办的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郭卫民介绍,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将于3月4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3月10日下午闭幕,会期精简为6天半。

  今年两会期间,期货日报将继续聚焦两会代表有关期货市场的提案进行报道,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姜洋、屠光绍联名提案: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屠光绍,准备联名向2021年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建议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抓住机遇,建设高层次的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中心。

  提案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讲话中提出,“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更好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中办、国办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培育发展能源商品交易平台,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单位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则、严格监管标准。

  上海市“十四五”规划和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增强“上海价格”国际影响力,支持“上海油”等基准价格在国际金融市场广泛使用。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面临历史机遇。加快商品期货市场建设,推进对外开放,推动国际主体积极参与,将有利于把我国的贸易优势转化为商品期货市场的定价影响力,促进国际定价中心的形成。

  提案建议:一是大力发展商品期货期权市场。持续扩大品种供给,扎根产业需求,推动农产品、金属、化工、钢铁等领域产品扩面。积极推动能源市场化改革,支持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期货上市交易,进一步完善能源产业链金融衍生品体系,提高我国油气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提升我国能源市场定价影响力。

  二是加强期现市场结合,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实践证明,上海原油期货价格已经具备了作为基准价的基本条件。建议支持拓展境内商品期货价格使用场景,提升价格影响力,将上期能源原油期货价格纳入成品油调价机制。规范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加快推动银行保险资金入市和原油期货ETF上市。

  三是有序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扩大期货特定品种范围。推广境内交易所境外结算价授权业务,拓展“中国价格”的国际辐射面。明确QFII、RQFII投资商品期货、期权产品的品种范围。完善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配套政策,优化境外投资者参与内地期货市场的税收、外汇等政策安排。

  姜洋:完善财富管理相关制度 促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准备向今年全国两会提交提案,财富管理是支持资本市场实现投资功能的重要业务,随着我国居民财富快速增长,居民优化资产配置、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需求日益迫切。建议有关部委深入研究发达市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国法制体系,完善财富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

  姜洋认为,资本市场30年取得举世瞩目发展成就,特别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渐趋完备、直接融资比重持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显著成效。注重融资端建设的同时,需要加快推进投资端改革,壮大理性成熟的中长期投资力量,不断拓展市场深度、增强发展韧性。

  姜洋建议:一是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投资顾问法律或行政法规。投资顾问制度是推动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重要载体。据了解,美国以《1940年投资顾问法》为基础,建立了权责明确的投资顾问制度,任何符合法定要素的个人或机构都会被认定为投资顾问,除非符合豁免注册条件,均须依法向SEC或州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成为注册投资顾问。通过为客户选择金融产品、提供综合服务,将各类金融产品供应商和拥有账户系统及交易通道的经纪商紧密串联,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导力量。现阶段我国投资咨询业务经营模式受法律严格限制,投资顾问服务供给滞后,建议借鉴美国关于投资顾问制度的立法实践,研究出台适合国情的统一的投资顾问法律或行政法规。

  二是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目前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建议国务院指导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在兼顾不同资产管理机构经营特色的前提下,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统一监管规则。

  解冬: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针对如何缩短我国期货品种上市周期,提高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自主创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局长解冬近日建议,针对不同的期货品种、交易方式和投资者等实行分层分类管理,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解冬认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仅对期货新品种上市作原则性规定,未对会签标准、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证监会部门规章层面对此也未作进一步细化。现行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自主创新,进而可能影响到我国期货市场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主要表现为:一是上市周期不明确;二是会签单位较多;三是会签程序相对重复。

  对此,解冬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按品种重要程度实行差异化上市制度。通过完善期货行业法律法规,对战略性品种实行核准制,证监会批准后报国务院同意方可上市。对一般期货品种实行注册制,期货交易所自我认证后报证监会备案即可上市。

  二是按品种序列区别对待期货新品种的上市流程。对已上市品种的同序列未上市品种,给予会签流程上的优化或豁免。例如,黑色序列已上市了热轧卷板期货,待冷轧薄板期货上市时可简化部委会签流程,建议报证监会及少数核心部委同意即可上市。对基于同一商品开发的不同衍生品,作出简易上市制度安排。例如,在铝期货基础上开发铝期权产品,建议期货交易所自我认证后报证监会备案即可上市。这些机制可考虑在期货法立法时予以明确,或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为过渡性安排。

  三是结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浦东新区的期货交易所先行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若前述两条建议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实现,可结合浦东新区深化改革要求先行探索,允许浦东新区的期货交易所试点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期货品种上市机制。

  李永林:探索研究将碳期货、期权等产品引入碳市场

  为了更好地推进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永林近日在提案中建议,扩大覆盖范围和参与主体以及增加碳交易品种。

  李永林表示,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发展。主要是碳交易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等问题。

  为此他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应加快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为碳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细则,指导企业开展碳交易工作。

  二是科学制定碳配额分配机制,建议统一配额分配方法,体现出企业碳排放和减排先进性,通过优化配额总量来有效调节碳价,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更加科学高效实施减排方案,并利用CCER等相关机制推动节能降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三是健全完善碳市场管理层级。鼓励集团型企业发挥集团化和集约化管控优势,统筹做好下属企业碳排放配额内部平衡和碳市场平台交易,实现整体推动、先进带动的更大减排力度。

  四是扩大覆盖范围和参与主体。建议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适时将石化、建材、钢铁、有色、航空等行业纳入碳市场,设计更多的交易品种和准入机制,吸引更多的参与主体,提高碳市场活跃度,提升全社会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参与度。

  五是增加碳交易品种。建议在全国碳市场成熟完善后,探索研究将碳期货、期权、远期产品等金融衍生品引入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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