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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日期:2022-02-07 浏览:151次
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更好地服务,构建新的发展模式,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集外币为一体的银行海外贷款政策框架,将银行海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扩大银行海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方便使用人民币开展海外贷款业务。二是将与银行海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本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三是明确银行海外贷款业务及相关跨境资金的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稳步推进《通知》的实施,为国内银行提高国际经营水平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跨境业务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促进国内大循环的形成,促进国内外双循环的新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海外贷款业务,现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外币贷款,或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下同)的行为。
2.国内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全面考虑资产负债、货币结构等因素,协调国内外业务发展,独立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有实际需要的海外企业优先考虑人民币贷款。
3.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提取的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4.国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当充分了解国际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行备案。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海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5.国内银行可以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
6.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7.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交易,不得通过境内融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回境内使用。境外投资境外贷款的,应当符合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国内银行应当加强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的主要资格。资金的使用。对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按申报目的监督境外企业使用贷款资金。国内银行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以上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境外银行直接参照本条的规定。
1月29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寿保险部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寿保险部关于近期人寿保险产品问题的通知》,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认真整改问题,有效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根据通知,银监会在产品验证过程中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产品设计问题。首先,过去疾病的定义是不合理的。例如,新华人寿海人寿、幸福人寿和中国银行三星提交的四项医疗保险规定,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的症状属于过去的疾病,缺乏客观判断依据,容易引起索赔纠纷。第二,现金价值计算。例如,华汇人寿。新泰人寿。东吴人寿。国联人寿。宏康人寿。天安人寿。太平人寿提交的8种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存在长期保险和短期风险。爱心人寿提交的两种终身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计算利率不一致。第三,终身人寿保险产品的增加。例如,海保人寿。和泰人寿。横琴人寿。华贵人寿。新美人寿。小康人寿提交的11种增加终身人寿保险利率超过3.5%,容易与产品定价利率混淆,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2)产品条款的表达。首先,该条款的表达并不严格。例如,中国人民保险人寿保险的疾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不一致。第二,该条款的表达是不合理的。例如,恒安标准提交的短期医疗保险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严重的误导隐患。英国人寿保险对死亡保险申请材料的规定不合理,容易引起索赔纠纷。
(3)确定产品利率。首先,确定利率是不合理的。例如,太平人寿保险。平安人寿。百年人寿。天安人寿。太平人寿提交的七种医疗保险,利率确定的年龄范围太大,存在不公平的定价风险。第二,利率确定缺乏定价基础。例如,民生人寿提交的疾病保险,保险责任过于单一,缺乏定价基础。
(4)其他问题。产品提交的材料不规范,如陆家嘴国泰.太平洋健康提交的三种健康保险,费用表作为单独材料提交,不包括在费率表中。平安健康提交的两种医疗保险存在记录材料不完整、上传错误等问题。假设投资回报率填写错误,平安人寿提交的两种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