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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海银行“换血式”重组股东:当地国资接盘47.7%,宁波银行入股4.99%

作者:admin   日期:2021-09-22   浏览:362次

总部位于浙江宁波的城商行——宁波一家东海银行在其股东遭监管点名批评后,更换了股东。

9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宁波银保监局批复同意宁波东海银行两家新股东,分别为宁波市属国资——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波东海银行4.86亿股股份,持股比例47.7463%。同时,宁波另一家城商行——宁波银行(002142.SZ)亦参股宁波东海银行,参股股份数0.51亿股,参股比例4.99%。

宁波东海银行此次股东重组,意味着该行股东“换血”式重组,而非仅为此前市场传言的宁波银行战投。

股东重组由来

一年前的2020年7月,宁波东海银行股东被监管点名。银保监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其中包括宁波东海银行的3名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杭州平章和鄞州亚历。宁波东海银行随后发布情况说明,中国远大集团被通报的主要原因是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目前正在会同本行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使股权比例降到符合监管要求的水平。

浙江省有13家地方法人城商行,总部位于宁波的就有3家城商行,分别是宁波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宁波东海银行。其中,宁波东海银行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的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合作社,历经两次改革,于2012年3月正式获批成立。

根据启信宝数据,宁波东海银行前两大股东为宁波工业投资集团、巨星科技(002444.SZ),持股比例分别为20%、19%;远大物产集团、武汉武药制药、杭州平章、鄞州亚历、华东医药(000963.SZ),5家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为9.66%;

宁波东海银行此次新引入的股东中,宁波金江投资是宁波市财政局控股的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金控官网称,目前已获得地方AMC、融资担保、互联网小额贷款、区域性股权交易、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等金融、类金融牌照。

宁波银行是上市银行中估值(按市净率计算)次高的银行,成立于1997年,2007年7月A股上市。该行一家资本净额超1780亿元,总资产超1.83万亿元,员工人数超2.4万人。宁波银行前两大股东分别是宁波市政府和新加坡华侨银行,持股均为20%。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股东重组意味着宁波东海银行股东“换血”式重组。

根据启信宝数据,宁波东海银行目前前两大股东为宁波工业投资集团、巨星科技(002444.SZ),持股比例分别为20%、19%;远大物产集团、武汉武药制药、杭州平章、鄞州亚历、华东医药(000963.SZ),5家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为9.66%;杭州怡天科技持股比例4.45%,宁波象荣资本持股2.50%,宁波王龙科技持股1.77%。

上述三家被监管点名的股东总的持股比例不到30%,意味着宁波东海银行股东将“大换血”。但目前仍不清楚具体的股东退出名单。

宁波东海银行已有数年未披露财务报告。该行去年7月在情况说明中披露财务数据为,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88亿元,营业净利润8562.12万元,分别较2019年同期增长49.9%和190.5%。

宁波东海银行近期多次受到监管处罚。2021年4月,宁波银保监局公布,宁波东海银行被罚350万元。原因是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缺陷、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业务调查审查不严、信贷资金用途管控不严、虚增存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信贷员工行为管理薄弱、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审查不到位、向借款人转嫁经营费用变相提高客户融资成本等。2020年10月,宁波东海银行累计被罚165万元,原因是对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未落实回避制度且授信严重不审慎,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比例,高管代为履职超期,违规开展理财业务,部分信贷产品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信贷管理不规范等。

监管规范股权管理

近年来,监管机构连续规范金融机构股权管理。

9月3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称,2021年二季度对44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评级情况。结果显示,3978家参评机构处于安全边界内,资产占比98.6%。其中,大型银行评级结果较好,农合机构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271家和122家,数量占全部高风险机构的93%。报告指出,人民银行将采取“一对一”通报、约谈高管、下发风险提示函和评级意见书等多种早期纠正措施,增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上述报告称,在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中发现,金融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处置权力。处置过程中应当由股东首先承担处置成本、弥补损失,从国际良好实践来看,一般赋予处置当局减记被处置金融机构股权或其他资本工具的权力;但中国现行法律暂未赋予金融管理部门减记股东股权的处置权力,除非进入破产程序,否则股东股权无法强制调整。行政处置阶段,金融管理部门虽可责令股东转让股权,但强制力不足。

今年6月,银保监会起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2020年,银保监会以中小机构为重点,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了4600家法人机构,查处了股权违规问题3000多个,分两批次向社会公开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47家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名单,稳妥开展了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清理,有序清退问题股东。

梁涛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坚持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监管工作重点,制定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推动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公开,持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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