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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违规挨个数 马上消费金融因侵权遭监管通报

作者:admin   日期:2021-06-16   浏览:111次


图片来源: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官网 彭春霞/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马传茂

又一持牌金融机构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监管通报。

6月15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显示,马上消费金融公司(下称“马上消金”)存在营销宣传夸大误导、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合作商管控不严、联合贷款管理不到位、不合规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针对监管通报内容,马上消金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时报记者回应,称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小组,目前已基本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并继续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持续优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监管出手:

马上消金被打“七”寸

在此次通报中,银保监会消保局指出了马上消金存在的七大问题。

一是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譬如,公司“安逸花”APP首页有“超低利率”的宣传表述,但实际贷款年利率为7.2%~36%;“极速放款权益”弹窗显示“免费领取”,点击则将消费者导入联合贷款审贷流程。

二是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公司将对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贷款利息、罚息、提前还款手续费等综合资金成本超过36%的部分作为“溢缴款”管理,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可申领溢缴款,但未在客户端以显著方式告知借款人,存在部分借款人贷款已还清,但溢缴款未返还到借款人账户的情况。

三是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马上消金不同产品对“非学生承诺”的要求不一致。商品分期要求20~24周岁的申请人作出“非学生承诺”,现金分期、循环额度则要求18~22岁的申请人作出承诺。

四是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严。马上消金未建立对合作商的培训管理机制,未规定对合作商巡检的频率、覆盖范围等,对合作商及门店的风险限额管理缺少制度规范。与医美商户的合作合同缺少对培训事项的约定,贷款限额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五是联合贷款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套利行为。马上消金与某银行的联合贷款合作协议中,未按照承贷比例共担风险,存在将贷款利息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合作银行的情况。在与合作银行开展的联合贷款业务中,公司汇集借款人保费并定期划转至合作保险公司,属代收代付保费行为,但自身并无保险中介资质。后在业务环节中加入保险经纪公司,但并未改变代收代付保费的行为性质,存在监管套利。

六是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规催收。公司未建立委外催收机构评级、考核制度及实施细则,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律师函存在向无关第三方催收的内容。电话催收存在向无关第三方透露借款人信息及侮辱、攻击等情况。

七是消保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安逸花”APP、部分第三方合作平台贷款申请页面展示的利率未折算为年化形式。公司官网产品信息、定价及服务内容公示中提前还款费用标准披露不明确。《隐私政策》收集客户信息不符合“必要”原则,如向客户收集“短信记录”,未对收集的通话记录、设备、地理位置等信息进行时间限定和范围限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未覆盖全流程,没有对设计开发、定价管理等环节实施有效审查,如标准会员服务卡种调整和定价测算未经消保部门审查。

银保监会消保局表示,马上消金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将严格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公司回应:

知错认错改错不再犯错

针对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内容,马上消金回应称,公司高度重视,诚恳接受监管部门的批评和意见,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小组。整改工作坚持立查立改原则,举一反三,同时深入开展内部反思与优化提升。

马上消金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并继续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持续优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业务稳定,发展状况良好。

据了解,马上消金成立于2015年6月,是一家经银保监会批准,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科技驱动型金融机构。截至目前,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前四大股东为重庆百货、中关村科金技术、物美科技集团、重庆银行,分别持股31.06%、29.51%、17.26%、15.53%。

4月1日,重庆百货发布2020年财报,披露了旗下马上消金的年度业绩。数据显示,马上消金全年实现收入76.04亿元,同比下滑15.5%;实现净利润7.12亿元,同比下降16.53%。截至2020年末,马上消金资产总额累计达524.84亿元,公司净资产累计达72.52亿元。

一直以来,央行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都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重要议题,并于2020年10月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定期集中通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不定期地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通报。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以来,就有包括浦发银行、中华财险、招联消费金融、新网银行、平安银行、马上消金在内的6家机构被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存在相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银保监会消保局表示,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引起警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消保行为监管要求,在消保体制机制、营销宣传、定价管理、贷款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治本之策:

多主体作战推进消保完善

实际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议题上,行业监管、机构自律与用户教育缺一不可。

在近日举办的“数字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处处长孙崇昌就表示,在金融行业数字化升级阶段,既要保障科技创新与产业赋能的效率,又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这就需要行业监管和用户教育齐头并进,共同推动金融产业走向更规范的道路。

站在行业协会角度,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副秘书长朱勇也强调,要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标准,并积极完善基础设施,期待未来监管、学术与市场等主体积极合作,共同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研究员刘伟此前则在《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金融回归本源》一文中指出,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工作有所成效,但与国际领先实践仍存在一定差距,在某些领域和具体环节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该文提及,在监管考核方面,跨产品、跨市场领域的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协调性仍有待加强;在产品服务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理念还有待提升,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落实则更加良莠不齐,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稳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此外,在宣传教育方面,我国金融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所欠缺,金融知识普及尚未纳入基础性的国民教育体系,宣传教育的普及性和长期性有待加强。

曾刚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法律、监管、市场、教育等多个领域和部门,并非单一主体可以独立完成。因此,无论是作为责任主体的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消费者自身,均应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感,认清自身角色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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